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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博士后在上海落户能否办理及条件流程信息

栏目:办事指南 人气:0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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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婚姻始终都不发生效力,但两者在形成原因与请求权上存在区别,需要仔细核对具体情形。

  很多人容易混淆两者的适用条件,导致请求权行使不当或超过法定期限,建议先把形成原因与请求主体对应清楚再推进。关键取决于是否满足法定要件,核心看时间线衔接与主体一致性,建议先核对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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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原因、请求权人、存续期间

  一、形成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关键取决于主体意愿是否真实。

  二、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主体一致性是核对重点,建议先确认请求资格再推进。

  三、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口径可能随时间调整,提交前以主管部门公开信息与材料核对为准。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婚姻始终都不发生效力,两者看起来很相似,但是还是存在区别的,法律后果上均自始无效,需要把适用情形与材料链条对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具体执行以主管部门公开信息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效力的认定涉及多项法定要件,建议先把适用情形与材料链条对齐,具体门槛与逐项材料名称建议结合你手头材料再逐项核对后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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