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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子女按政策落户上海,二中院明确:不以实际居住为前提

栏目:热点导读 人气:0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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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青子女、支内职工回沪后的户口落下了,房子却没住进去——这种情况在旧改征收时最容易爆发矛盾。2026年沪02民终8643号案,正好把这个问题摆在了台面上:没实际居住,还算不算同住人

  案子发生在黄浦区一处老房子里。承租人已故,围绕征收补偿款的争夺,把两代人的户籍轨迹翻了个底朝天。曹2、曹5是知青子女,九十年代初按政策落户;曹6是支内退休人员,2006年户口从江苏迁回;他的妻子张某某和女儿张某也先后以支内职工配偶、子女身份落户上海。

知青子女按政策落户上海,二中院明确:不以实际居住为前提

  看似都拿到了上海户口,但各人居住情况却千差万别——有的住过阁楼,有的因为家庭矛盾搬了出去,有的压根就没怎么住过。老房子的居住条件本身就极度紧张。一个大房间、一个小房间,外加一个阁楼,面积小到难以想象。很多人回沪后根本挤不进去,只能在外自行解决住处。池某一方就抓住这一点,认为曹6等人并未实际居住,不应分得征收利益。

  但法院的认定思路很明确。

  一审法院指出,曹2、曹5、曹6、张某以及张某某,均因知青子女或支内、支内子女身份按政策落户。即便有人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因素未实际居住,也依然应当视为同住人。这个判断背后有一层很现实的考量:当年回沪人员普遍面临住房拥挤、亲属矛盾等客观障碍,强行要求“实际居住”反而不公平。

  这里面还有几个人的资格需要单独拎出来看。池某虽然在崇明长征农场旧住房改造时受配过售后公房,属于享受过福利性质房屋,不具备同住人资格。卓某没有上海户口,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该房屋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同样不具备资格。曹某1是未成年人,也不构成同住人。至于张某某,虽然签订征收协议后去世了,但她作为支内职工配偶的权利份额可以依法转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承接。

  二审维持原判,补充了一个关键回应:曹6系支内职工,依据相关政策回沪,可享受相应待遇;其配偶、子女均可享受对应资格。换句话说,政策回沪的身份本身就构成了一条独立的认定锚点,不能简单地用居住情况去否定它。

  这个案子的底层逻辑可以归纳为几层:

  一、知青子女、支内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只要按政策落户上海,且在本市他处无房,就应认定为同住人——这一点不因未实际居住而轻易改变。

  二、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客观障碍,恰恰是法院在判断“是否应视为同住人”时会纳入考量的现实因素。也就是说,没住进去不等于不想住。

  三、最终补偿利益的分配,并不是单纯看身份。法院会综合考量房屋历史来源、户籍迁移情况、他处住房、对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贡献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原则酌情确定。所以即便身份被认定,每个人拿到的份额也可能不同。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二审最终没有按人头均分补偿款,而是维持了一审按比例分配的方案。身份是入场券,但分配比例看的是整体贡献和实际关联度。

  涉及知青、支内家庭的旧改利益分割,经常是情绪与法律交织最密集的地带。户口迁回来了,那份与这座城市重新连接的资格就落定了;但落实到具体的居住和补偿,还得看整个家庭几十年的实际轨迹。

  这类争议中,政策身份和居住事实之间的张力,恰好是专业服务最常介入的环节。凡图落户咨询在处理此类同住人认定纠纷时,一般会协助当事人梳理户籍迁移链条、福利房享受记录以及家庭矛盾证据链,让政策身份真正转化为可落实的权益。

  户籍回迁只是第一步。能不能在征收中站稳同住人的位置,还得把当初为什么没住进去的缘由说清楚、证明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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