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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前50海外高校毕业生可直接落户上海!

栏目:热点导读 人气:0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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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社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助力复工复产实施人才特殊支持举措的通知》,《通知》明确,针对毕业于世界排名前50名院校的留学回国人员,取消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要求,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即可直接落户,毕业于世界排名51-100名的,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保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世界排名前50名、前100名院校如何进行认定?

  

由相关主管部门参照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Higher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World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SymondsWorldUniversity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Ranking’sAcademicRankingofWorldUniversities)发布的排名进行认定,具体以落户申报系统内名单为准。

  

|如何申报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

  

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申报,由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主申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查,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获奖机构。奖励标准将按照人才分类对应,对推荐选聘A类人才的,每人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推荐选聘B类人才的,每人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万元。同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进行奖励。

  

|在支持留学人员创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为缓解留学人员企业面临的困难,各区人社部门、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将加强对留学人员企业的对接指导和跟踪服务,按规定对在园企业实施房租减免、缓缴等纾困政策。同时,支持留学人员企业享受本市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此外,今年市人社局还将举办“留·在上海”全球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展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最新成果,搭建海外人才交流和项目对接平台。获奖人员将有机会直接入选“浦江人才计划”,获得30-50万元资金支持。项目征集活动将于近期启动,可关注市人社局官网等信息发布渠道,欢迎海内外优秀留学人员积极报名参加。

  

|“浦江人才计划”对留学人员有哪些特殊支持?

  

一是推进“浦江人才计划”不见面、无纸化申报,适当延长申报时间,向抗疫一线人员、企业创新创业人员、青年人才倾斜。二是鼓励更多尚未回国、但与本市用人单位达成明确聘雇意向或与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达成项目落地意向的留学人员申报。

  

总结一下:

  

·毕业于世界排名前50名院校的留学回国人员,取消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要求,在上海全职工作后即可直接落户。

  

·毕业于世界排名51-100名的,在上海全职工作并缴纳社保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取消社保缴费基数。

  

·高校排名将由相关部门参照英国的THE、QS排名以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排名、上海软科排名进行认定,进入其中一个均予以认可。

  

·平均工资/社保基数仍保持为元作为参考水平。

  

对于一些计划落户的海归而言,放宽的政策确实给出了更大的空间,但还有这些原定不变的基本条件需要了解:

  

在上海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想在上海落户,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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