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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户口好处:外来人口拍车牌也有限制啦,需要连续缴纳三年社保_重复

栏目:常见问题 人气:0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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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2016年6月18日下午,上海市交通委对上海车牌的拍卖做出了进一步的优化完善,主要调整了个人申请参加竞拍车牌的资格条件,主要调整了个人申请参加竞拍车牌的资格条件,个人需要具备6个条件才可以申请拍卖,本来车牌就拍不到,现在又加上那么多限制条件,小编已经想哭了好么......

  

按照现在的政策的规定,只有拥有上海户籍或者在上海连续缴纳三年的社保或个税的外来人口才可以申请拍卖,对于很多想买车的非沪籍小伙伴来说真是个不幸的消息啊,先是买房受限,需要连续缴纳社保满五年才可以,然后是买车受限,看来一个本地户口在上海是多么重要啊。然而即使你是上海户口,你也还需要满足以下这几个条件:

  

1、未持有客车额度证明

  

2、未拥有使用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3、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4、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5、经联席会议提出报上海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五项所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

  

(一)累积记分达到12分;

  

(二)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总的来说就是,你要有上海户籍(或者连续缴纳社保满三年时间)、没有上海牌照的私家车、没有上海牌照、有驾照、1年内没有相关的交通安全违法记录才可以参加竞拍,这也就意味着今后每个上海市民名下也只能拥有一辆有上海牌照的私家车了。

  

今天上午,上海市6月份车牌拍卖结果刚刚出炉:个人额度张,参加拍卖的人数为人,比上月减少2451人,中标率4.2%。最低成交价元,平均成交价为元,比上个月的元减少了575元。

  

#

  

消息人士告诉记者,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只有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参加拍卖,其中包括:

  

1.本市户籍,或者持本市居住证明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2.未持有客车额度证明;

  

3.未拥有使用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4.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5.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6.经联席会议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条件。其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达到12分、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将无法申请参加拍卖。该新规将从7月19日起施行,自发布之日起,办理个人客车额度拍卖登记手续和在用客车额度直接流转的,执行该规定。知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控制拍牌人数可以提高标率。而从去年开始,上海小汽车增长较快,达45万辆,所以上海市政府将从多个方面来解决目前上海市所存在的一系列交通问题。”

  

上海市交通委则表示,目前采用额度拍卖方法调控车辆需求也是为上海公交建设与发展赢得时间的需要。利用这个时机,大力加快公共交通发展,尽力满足上海市民公交出行的需求,吸引个人用车出行向公交转化,逐步将车辆拥有控制转向使用控制。上海市民对于此项规定意见不一,已经有本市居住证明且和3年社保的赵先生表示对其有好处,同时规定出来后对拍牌的人数也将有限制。但有一部分市民表示,已经拍了几年车牌都没中,在规定出来后拍中的希望将越来越渺茫,然后牌照也只会越来越贵。更有网友表示,在规定中所提出的户籍、社保等规定有是赤裸裸的歧视。新政策落地,本地户籍未拍到牌的开始大喜,外地户籍未拍到牌的开始大悲?(对不起,我还真没看到论坛外地户籍人刷屏)截至本月,有效标书33万。本月拍牌人数28万不到(长城宽带用户对不起,您的宽带需要充值)。按照zf一人一牌的标准,看似粗暴,给力,其实思绪一番,你确定吗?首先潜在用户33万,不算每个月环比上涨的2000多人(勿和我说里面不符合条件的,现在先不考虑),根据新政策,之前购买标书的人可以继续拍,直到不能拍审核条件过不去为止。按照四月多出的6000个人,也就是说,未来4个月,你们依旧还在。人数并不会断崖式下降。而是一个月一个月有序退出。而且退出人数并不会很多。理由见下条

  

这个时候有人就跳起来了,为毛?大家想想,恐慌性买标书是什么时间段?是今年4月。之前从来没有过,就是因为限行可能加码,加上部分投机取巧(通过各种论坛了解退牌单等),之前拍牌的人数稳中有升,但不剧烈。四月之前买标书的人都是有需求的,无论屯牌给孩子还是自用,而那些人我可以说85%(略去本人第二次拍牌)的人都有条件拍牌。这个时候估计又有人跳出来了,yp没有三年连续社保的!

  

上海车牌代拍

  

#那你可能要失望了。国拍掌握着所有人的数据资料,为什么要长期居住证和身份证?那叫大数据流。区别分开两者再进行统计,这种数据,就是为了这次新政。做到既安抚本地拍牌人的心态,又能在不降低过多指标创收。两者并不矛盾,但却能让本地未拍到牌照的人觉得很爽,稳,又两全其美,何乐不为?

  

新政为什么解释到以前买的标书,可以用到不能用,而不是下个月不能用呢?1、zf也怕烦,怕又排队,又乱。2、继续收100啊,不收白不收啊。3、平稳过渡,人数维稳。4、限内,人数加码,补足离开的拍牌人数。

  

这个时候又有人跳出来给zf舔脚了,屯牌党死翘翘,zf我爱你。我不禁打了个哆嗦(这样跪舔一个玩弄屁民的,也是醉了)。这大哥你拍了几年了啊?屯牌投资,说实话,好低……不要和我说每年5k左右的(新政只能一年一洗,成本2k左右黄牛),几年前的100和现在的100能一样吗?如果说是为了取消警示价再退回去,那你想多了,这届zf不会的,太稳了,放开价格,意味着zf准备好了,那也不会出现各种限制。大多数屯牌还是给孩子的,能屯牌说实话,那是风险参半,就和股票一样。不用去酸鼻子,有实力去屯牌也不在乎钱了。

  

不过拍牌条件最狠的是第三条,12分,之前假临牌的确实蛮痛苦的,一年拍不了,你说多吗,也不多,其实有时候看看论坛,你就大致了解到外面的情况,他就是个小社会,浓缩的小社会。因为上分,不管是自己还是别人,都会说,按照比例,你就可以知道很多事。

  

所以最后斗胆预测下个月拍牌人数,我觉得是27万。为什么呢?因为不符合规定的他们还能拍呀。

  

上海车牌代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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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16年6月修订版《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总量控制,规范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以下简称“客车额度”),是指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允许在本市中心城区通行的个人自用、单位公务等之需的非营业性客车上牌指标,包括个人客车额度和单位客车额度。在用客车额度是指已启用的客车额度。第三条(管理部门及职责)本市建立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机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客车额度管理相关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道路交通状况、环境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每年本市新增客车额度总量,并可以根据当年实际适时调整;

  

(二)根据客车额度拍卖情况和管理需求,调整完善本市客车额度拍卖管理办法和额度管理相关措施;

  

(三)根据市政府要求研究客车额度管理过程中的其他重要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负责落实经市政府批准的相关事项和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客车额度管理日常工作;

  

(二)对涉及客车额度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报联席会议审议决策;

  

(三)推进额度管理信息化工作,为客车额度审查、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高效管理提供必要保障。市交通委所属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归集参加拍卖申请、核实信息和告知核实结果、对异议申请进行复核等客车额度管理相关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做好客车额度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额度拍卖范围)下列额度纳入拍卖范围:(一)新增客车额度;(二)个人和单位委托的沪A、沪B号牌摩托车转换客车的在用额度(以下简称“摩转汽额度”);

  

(三)个人和单位委托的在用客车额度。

  

第五条(额度拍卖数量确定)市交通委根据本市客车额度每年新增总量及相关情况,确定每次拍卖的客车额度投放数量。第六条(拍卖机构)客车额度拍卖,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受托拍卖机构组织拍卖客车额度,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拍卖程序和方法,并在拍卖日7天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客车额度投放数量和拍卖时间、地点、方式及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个人申请参加拍卖资格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参加拍卖:

  

(一)本市户籍,或者持本市居住证明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二)未持有客车额度证明;

  

(三)未拥有使用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四)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六)经联席会议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五项所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一)累积记分达到12分;(二)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单位申请参加拍卖资格条件)持有效登记证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外国驻沪机构等单位,以及持有效《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和登记证书的本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可以申请参加拍卖。

  

第九条(申请参加拍卖)个人和单位应当通过指定网站或者定点办事窗口,申请参加拍卖。个人和单位在申请参加拍卖过程中,应当如实填写承诺书,对自身具备参加拍卖资格、愿意承担违反承诺产生的相关责任等内容作出确认。

  

第十条(申请人信息核实)服务中心归集申请后,应当会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信息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核实结果查询和告知)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上查询本人信息核实的进度和结果。服务中心应当将信息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异议申请)申请人对信息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异议成立的,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给予其办理参加拍卖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拍卖方式)个人客车额度与单位客车额度分场、定期拍卖。个人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无底价方式,单位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有底价方式,底价为同月个人客车额度拍卖成交均价。拍卖通过网络、电话等进行。

  

第十四条(网络拍卖系统安全维护)受托拍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网络拍卖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维护等工作,保障系统稳定和拍卖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受托拍卖机构应当建立网络拍卖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对系统的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测。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市交通委应当会同受托拍卖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在出现突发情况时,按照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拍卖监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拍卖系统的网络、电话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控,维护正常的拍卖秩序。公证部门应当对拍卖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竞买成交)竞买人应当遵守额度拍卖公告内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买。严禁串通操纵价格、干扰拍卖系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竞买人竞买成交并按照规定付清全部款项后,即可获得付款凭证和额度证明。逾期未付款的,视为放弃客车额度。服务中心应当将竞买成交的投标号在指定网站上对外公示。摩转汽额度的拍卖价款,由受托拍卖机构向其委托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第十八条(额度证明)客车额度证明由受托拍卖机构根据每次客车额度投放数量,向客车额度买受人发放。客车额度证明由市交通委负责监制。客车额度证明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以凭客车额度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手续。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客车额度证明。

  

第十九条(额度数据库)市交通委应当建立客车额度数据库,对客车额度的取得、流转和失效等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并与公安机关车管部门之间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第二十条(在用额度证明材料)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向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注销、转移、失窃等手续的,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将信息纳入额度数据库。凭前款所指的证明材料,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可以办理更新车辆或者委托拍卖等手续。证明材料有效期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委托拍卖)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不再需要使用客车额度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应当向受托拍卖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参加拍卖的具体场次、支付价款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额度直接变更和转移)机动车所有人发生以下情形,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服务中心申请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变更后,向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车辆登记手续:(一)本人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变更的;(二)其在用客车在父母子女、配偶之间流转的;(三)因单位合并、分立发生流转的。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发生流转的,转入方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资金收支)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收支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外发布拍卖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告知义务)车辆经销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规定的有关内容,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第二十五条(限制条件)额度证明使用人应当与购车发票上的车主名称一致。个人客车额度限用于不超过9座的生活性小型客车。个人和单位客车额度自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将客车额度委托拍卖后,3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拍卖;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将客车额度进行直接流转的转出方,3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拍卖。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额度证明材料的,由服务中心取消其参加拍卖资格、收回已取得的额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发生前款情形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参加拍卖申请,相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6年7月19日起施行,自发布之日起办理个人客车额度拍卖登记手续和在用客车额度直接流转的,执行本规定。2014年6月24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沪府发〔2014〕42号)和2014年9月28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上海市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14〕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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