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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公布!沈阳为这些人提供首次购房补贴

栏目:常见问题 人气:0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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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发钱啦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

  

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看过来!

  

在沈阳首次购房

  

可以领补贴哦

  

博士毕业生7万元

  

硕士毕业生4万元

  

本科毕业生和技师2万元

  

具体哪些人能领、怎么申报

  

请看这里

  

↓↓↓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报指南

  

一、事项名称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报指南

  

二、补助对象和条件

  

(一)在沈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和2017年(含)后入学的非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毕业生(以上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在编人员)首次购房(2017年1月1日后购房),并承诺在沈就业创业五年以上的,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的,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沈阳市域内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的实用人才(2018年1月1日后社保关系由外地转入我市或户籍由外地迁入我市,同时正在引进企业工作并缴纳社保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和2017年(含)后入学的非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毕业生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等级以上,首次购房(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为2018年1月1日以后),承诺在引进企业工作五年以上,经企业推荐,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补助标准

  

博士毕业生7万元、硕士毕业生4万元、本科毕业生和技师2万元。

  

四、申报资料

  

(一)高校毕业生所需要件:

  

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毕业生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籍留学生护照、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在沈工作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其他用工形式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在沈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可官网打印),申请人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还需要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申请人编制证明。

  

申请人在沈创业的需提供:申请人须为企业法人,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应及时申请购房补贴,逾期不予补发。毕业五年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申报期限为毕业证书发放五年内,申报期不足一年的,可延期至《不动产权证书》下发后一年内提交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毕业五年内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17年1月1日后签订),申报期限为房屋《不动产权证》下发后一年内提交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购房时间的申请者,还需提供网签合同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所需要件。1.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2.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技师本人身份证、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首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近期在沈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可官网打印);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申报→审核→复核→拨付资金

  

六、相应表格下载网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自申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

  

八、受理部门及地址

  

1.高校毕业生到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社部门办理;2.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持所需要件到工作所在企业申请购房补贴,企业按照要求对申请人要件进行初审,合格后携带相关要件、营业执照副本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购房补贴。

  

九、联系方式

  

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024-

  

沈河区人社局024-

  

和平区人社局024-

  

皇姑区人社局024-

  

大东区人社局024-

  

铁西区人社局024-

  

浑南新区人社局024-

  

于洪区人社局024-

  

沈北新区人社局024-

  

苏家屯区人社局024-

  

辽中区人社局024-

  

新民市人社局024-

  

康平县人社局024-

  

法库县人社局024-

  

经济开发区人社局024-

  

十、政策依据

  

1.《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2.《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沈委办发〔2018〕38号)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6号)

  

【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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