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住房补贴政策2022
大连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19年发布,目前仍施行中)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解决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住房保障,适用本细则。本地新晋的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等尖端人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保障方式和补贴标准: (一)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采取发放安家费方式,标准为尖端人才500万元,领军人才260万元,高端人才120万元,青年才俊30万元,按照60%、20%、20%的比例分3年发放。高层次人才须履行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不满3年的,从解除合同之日起停发剩余安家费。 (二)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采取发放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方式,租房补贴按照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每月3000元、博士每月2500元、硕士每月1500元、本科每月1000元的标准分季度发放,保障期3年;购房补贴针对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上述人员,标准为城市发展紧缺人才12万元、博士10万元、硕士6万元、本科生4万元,按照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所购房屋所有权人为2人(含)以上且均符合保障条件的,可按符合条件人才中最高标准保障1人。对保障期内不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标准的,停发补贴。 (三)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在连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可申请转为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应扣除已领取的租房补贴额度。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含租房转购房补贴)不能重复享受,两种补贴累计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 第四条申请人才住房保障的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申请安家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高层次人才并出具认定意见; 2.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用人单位出具同意发放安家费意见。 (二)城市发展紧缺人才申请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并出具认定意见; 2.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在单位所在地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视同一个地区)没有产权住房(含公寓); 4.用人单位出具同意发放补贴意见。申请购房补贴,需经资格认定后购房,方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首套商品住房(含公寓,下同)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补贴发放时间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时间为准(下同)。 (三)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申请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2018年1月1日以后毕业且申请之日距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 2.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提供自主创业的相关凭证; 3.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4.申请人在单位所在地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视同一个地区)没有产权住房(含公寓); 5.用人单位出具同意发放补贴意见。 备注:以上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在2021年11月27日开始的这波申请中已修改,具体如下↓↓ 大连市2021年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条件与2020年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增加了户口要求,必须落大连户口;二是收缩了毕业年限,从2018年1月1日以后毕业改为了2020年1月1日以后毕业,具体条件如下↓↓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2020年1月1日以后毕业,取得本市户口,且申请之日距毕业未满5年; 2.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1年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相关凭证,或单位出具的在编人员证明; 3.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 第五条资格认定和补贴发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和城市发展紧缺人才的资格认定,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意见,申请资金并为高层次人才和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发放安家费和补贴。 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资格认定、补贴审核发放 采取属地化原则。本人或用人单位持相关要件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学历、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相关凭证)、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意见等情况进行认定,并将最终认定合格名单及申请人基本信息等一并汇总转送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住房查验。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最终住房查验合格的人才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住房保障计划指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全市人才资金安排,确定该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计划指标。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达计划有序实施保障。租房补贴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发放,每季度发放补贴前,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重新复核人才资格。购房补贴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及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组织发放,每年发放补贴前,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重新复核人才资格。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租房和购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75%,用人单位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承担25%。 对于高层次人才和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人才数量计划,并在每年9月底前交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人才数量计划测算资金需求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转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对于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补贴资金由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先行垫付。年底前,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发放补贴金额、人才名单等相关信息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转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是本地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和责任主体,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引进人才进行动态管理,避免出现同一人才在本市不同区域重复享受人才住房保障等情况。用人单位要严格履行人才住房保障申请、监督等责任,对人才离职、离连等情况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引进人才的住房情况进行及时查验,并核对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停发补贴。 第八条根据人才公寓房源信息和数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计划指标将其分配给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序安置。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租金仍执行差额收取方式,即租住人才公寓的人才,缴纳公租房市场租金与人才补贴标准租金的差额,如人才补贴标准租金高于公租房市场租金,不再发放剩余部分的人才补贴标准租金。 第九条本细则出台前,按照原办法认定和在保的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本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按原补贴标准继续发放。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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