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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栏目:常见问题 人气:0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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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日起,上海住房公积金将推出阶段性缓缴、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上调租房最高月提取限额等阶段性支持政策。

  

5月30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已下发《关于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相关支持政策的具体措施。上述《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通知》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以及本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工作要求,就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阶段性缓缴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等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缓缴期间,不对缓缴单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单位征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者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应当恢复缴存,自缓缴月份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022年12月31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停缴手续。其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受疫情影响,2022年3月至12月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还款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三、保障职工租赁提取需求。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关于《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2〕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单位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等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限

  

单位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单位已汇缴4月及以后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缓缴起始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2022年12月。

  

(三)申请流程

  

单位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缓缴申请。单位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恢复缴存计划。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材料,单位应当留存备查。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单位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履行民主协商及告知程序。

  

市公积金中心提供单位缓缴网上申请渠道。单位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在线填写和提交单位缓缴申请,并承诺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市公积金中心受理通过后,单位可在网上查询申请结果。

  

(四)办理时限

  

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快受理审核,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

  

(五)相关业务处理

  

市公积金中心对缓缴单位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单位征信。单位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该职工办理补缴,再为该职工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再通知该职工办理销户提取。

  

缓缴单位的缴存方式为委托扣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暂停单位的委托扣款。待单位缓缴期限届满后,市公积金中心再恢复单位的委托扣款。

  

缓缴期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自缓缴月份起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正常汇缴操作)。

  

(六)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应当恢复缴存,自缓缴月份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正常汇缴操作)。单位最迟应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缓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自愿缴存者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说明情况,办理停缴手续。办理停缴手续,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缓缴期限

  

自愿缴存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自愿缴存者已缴存4月及以后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缓缴起始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2022年12月。

  

(三)申请流程

  

自愿缴存者提出停缴申请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当场受理并办结。

  

缓缴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自愿缴存者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自愿缴存者应当恢复缴存。2022年12月31日前,自愿缴存者应当至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线上渠道、“随申办”APP等线上渠道或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复缴手续。办理复缴手续,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复缴手续的,2023年1月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作连续计算。

  

缓缴期间,自愿缴存者经济收益好转的,也可以办理复缴手续,恢复正常缴存。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缓缴的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其他贷款申请条件不变。

  

(二)申请流程

  

缓缴的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不变,如存在工作变动等情况,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复议流程办理,并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缓缴的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复议流程办理。申请时,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均无需提供缓缴证明材料。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

  

(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2022年2月(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但2022年3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可以申请不作逾期处理。

  

(二)申请流程

  

1.办理方式

  

(1)网上渠道。借款人可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在线填写和提交不作逾期处理申请。

  

(2)电话渠道。借款人可拨打电话申请办理,纯公积金贷款联系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合贷款联系贷款银行经办行。

  

(3)线下渠道。借款人可前往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纯公积金贷款前往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网点,组合贷款前往贷款银行网点。

  

2.办理要件

  

(1)借款人身份证明材料;

  

(2)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需提供治疗或隔离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隔离观察证明,若申请3月至5月不作逾期处理的,可免于提供证明材料;对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封存户的,可免于提供证明材料。

  

之前已申请3月至4月不作逾期处理的,如需继续申请,按照上述方式办理。

  

(三)审核

  

受托机构收到申请后,将根据情况联系借款人收取材料;办理要件齐全的,审核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人。

  

(四)相关业务处理

  

审核通过的,借款人申请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不作逾期处理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委托扣款还款、已办理的提取还贷业务不受影响。

  

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如仍有逾期的,按逾期规定处理。

  

若还款仍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五、提高租赁提取月提取额

  

(一)申请

  

1.申请范围及条件

  

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不设月提取限额。

  

2.申请流程

  

职工可以在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线上渠道、“随申办”APP等线上渠道申请租赁提取或申请月提取金额变更。

  

(二)审核

  

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可在线查询月提取金额。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业务问答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申请条件?

  

答: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等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市公积金中心不设置困难前提条件,由单位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提出申请。

  

二、单位阶段性缓缴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单位已汇缴4月及以后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缓缴起始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2022年12月。

  

三、单位如何申请阶段性缓缴?

  

答:企业等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缓缴申请。单位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恢复缴存计划。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材料和恢复缴存计划等,单位应当留存备查相关材料。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单位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履行民主协商及告知程序。

  

市公积金中心提供单位缓缴网上申请渠道。单位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在线填写和提交单位缓缴的相关申请信息,并承诺申请信息真实准确。收到单位缓缴申请后,市公积金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单位可在网上查询申请结果。

  

四、受疫情影响的单位申请阶段性缓缴,对单位和职工有什么影响?

  

答:对单位而言,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缓缴单位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单位征信。对职工而言,单位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单位缴存方式为委托扣款的,阶段性缓缴期间,市公积金中心是否会发起扣款?阶段性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如何恢复委托扣款?

  

答:缓缴单位的缴存方式为委托扣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临时暂停单位的委托扣款。待单位缓缴期限届满后,市公积金中心再行恢复单位的委托扣款。

  

六、单位阶段性缓缴期间,有职工离职或退休等情况,如何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提取?

  

答:阶段性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封存或再让职工办理销户提取。

  

七、阶段性缓缴期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是否可以正常缴存?

  

答:阶段性缓缴期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自缓缴月份起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正常汇缴操作)。

  

八、阶段性缓缴期限届满后,对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如何操作恢复正常缴存?

  

答:阶段性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应当恢复缴存,自缓缴月份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正常汇缴操作)。单位最迟应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缓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通过上海公积金网上渠道或建行柜面完成。

  

九、阶段性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缓缴?

  

答:此次受疫情影响,单位申请缓缴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困难企业缓缴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个体工商户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如何申请缓缴?

  

答:2022年12月31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说明情况,办理停缴手续。办理停缴手续,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公积金中心当场受理并办结。

  

自愿缴存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自愿缴存者已缴存4月及以后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缓缴起始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2022年12月。缓缴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自愿缴存者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自愿缴存缓缴期限届满后,自愿缴存者如何操作?

  

答:缓缴期限届满后,自愿缴存者应当恢复缴存。2022年12月31日前,自愿缴存者应当至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线上渠道、“随申办”APP等线上渠道或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复缴手续。办理复缴手续,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复缴手续的,2023年1月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作连续计算。

  

缓缴期间,自愿缴存者经济收益好转的,也可以办理复缴手续,恢复正常缴存。

  

十二、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是否可以提高租赁提取月提取额?

  

答: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不设月提取限额。

  

职工可以在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线上渠道、“随申办”APP等线上渠道申请租赁提取,已办理租赁提取业务的职工可通过上述渠道申请月提取金额变更。

  

十三、缓缴的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缓缴的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其他贷款申请条件不变。

  

缓缴的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不变,如存在工作变动等情况,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复议流程办理,并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缓缴的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复议流程办理。申请时,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均无需提供缓缴证明材料。

  

十四、缓缴的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2023年1月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正常办理吗?

  

答:2023年1月起,缓缴的单位和自愿缴存者应当恢复缴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不受影响。

  

十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以申请不作逾期处理的范围有哪些?

  

答: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2022年2月(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但2022年3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可以申请不作逾期处理。

  

十六、2022年3月至12月受疫情影响人员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不作逾期处理,具体是指什么?

  

答: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十七、不作逾期处理如何申请?

  

答:职工可通过网上渠道、电话渠道或线下渠道申请。借款人可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在线申请不作逾期处理;纯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也可拨打热线电话,或前往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网点;组合贷款借款人可联系贷款银行客户经理,或前往贷款银行经办行网点。

  

十八、申请不作逾期处理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借款人身份证明材料;

  

2.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需提供治疗或隔离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隔离观察证明,若申请3月至5月不作逾期处理的,可免于提供证明材料;对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封存户的,可免于提供证明材料。

  

十九、借款人之前已申请过3月至4月不作逾期处理,现在想继续申请,应如何办理?

  

答:之前已申请3月至4月不作逾期处理的,如需继续申请,按照上述方式办理。

  

二十、借款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多久能审核完成?

  

答:受托机构收到申请后,将根据情况联系借款人收取材料;办理要件齐全的,审核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人。

  

二十一、不作逾期处理期间,是否影响正常还款、提取还贷业务?

  

答:经认定的不作逾期处理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委托扣款还款、已办理的提取还贷业务不受影响。

  

二十二、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如何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如仍有逾期的,按逾期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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