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黄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的操作意见
原标题:【下篇】黄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的操作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0号)的要求,黄浦区就业促进中心就落实《黄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的意见》(黄人社规〔2020〕4号)制定了操作意见,上篇为大家介绍了促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本篇将为大家介绍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等政策。 02 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退役士兵是指具有黄浦区户籍2020年度退出现役的士兵。 01 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本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与新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用工登记备案的就业起始日期应在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6月30日之间。 补贴标准 一次性就业补贴的标准为每人5000元。同一名退役士兵被不同单位录用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只能享受一次。用人单位招录的退役士兵在其退役后初次在该单位就业的,该用人单位可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向黄浦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黄浦区2020年度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加盖公章; (2)《黄浦区2020年度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人员明细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退役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各一份,所有申请材料加盖公章。 02 购买社会服务推荐就业补贴 补贴范围 在本市登记注册成立5年以上,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与黄浦区就业促进中心签订相关委托购买社会服务协议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享受购买社会服务推荐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和标准 成功推荐经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退役军人至相关用人单位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一次性成功推荐就业补贴每人2000元,同一名退役军人只能享受一次购买社会服务推荐就业补贴。用工登记备案的就业起始日期应在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6月30日之间。 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黄浦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黄浦区2020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 (2)《黄浦区2020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人员明细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 (3)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退役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各一份,所有申请材料加盖公章。 03 创业场地房租工位(服务)费补贴 补贴范围 黄浦区户籍2020年度退役士兵进入本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于2021年6月30日前在黄浦区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且至少带动一名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 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向注册地所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返还,下同);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3)《创业场地房租工位(服务)费补贴申请表》(附件5); (4)租赁协议及房租工位(服务)费支付有效凭证; (5)退役证书复印件; (6)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时效 创业组织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效期内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03 长期失业青年一次性就业补贴 长期失业青年是指35周岁及以下,连续处于未就业状态6个月以上纳入2020年“启航计划”的黄浦区户籍青年。 补贴范围 本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黄浦区长期失业青年的,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与符合条件的长期失业青年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用工登记备案的就业起始日期应在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 补贴标准 一次性就业补贴的标准为每人3000元。同一名长期失业青年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被不同单位录用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2021年6月30日前可向黄浦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黄浦区2020年度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加盖公章; (2)《黄浦区2020年度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人员明细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各一份,所有申请材料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04 用人单位一次性安置就业补贴 重点人员的范围是指: (1)经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2)本区户籍纳入2020年“启航计划”的长期失业青年; (3)本区户籍2020年度退出现役的士兵; (4)本区户籍2020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 补贴范围 本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在2020年度新安置各类重点人员就业,可享受一次性安置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与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用工登记备案的就业起始日期应在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 补贴标准 新安置符合条件的重点人员人数达到10人及以上的,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新安置人数在10人以上的,每增加10人,补贴金额再增加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50%;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200%。 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黄浦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黄浦区用人单位一次性安置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9)并加盖公章; (2)《黄浦区用人单位一次性安置就业补贴人员名册》(附件10)并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单位基本户)。 1、通过审核并拟发放补贴的用人单位名单通过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按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发放补贴,确保补贴资金准确、及时发放。所需资金由区就业补助资金和区财政资金统筹安排统筹安排。 2、补贴申请单位和个人需自愿接受市、区等各级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审计、监督与检查,并配合提供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用工管理等相关资料。如若查实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将追回相关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应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3、该操作办法由黄浦区就业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上篇内容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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