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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人才补助政策,眉山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栏目:办事指南 人气:0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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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管理服务,营造礼敬人才、厚待人才、激励人才、服务人才的良好环境,促进更多优秀人才集聚眉山,厚植建设繁荣富裕美好眉山人才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2022年眉山人才补助政策,眉山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眉创新创业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菁英人才和创新人才。

  

第二章分类标准

  

第三条顶尖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二)发达国家相同层次的院士;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特等奖)获得者第一主研人员。

  

第四条杰出人才。

  

(一)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前三名;

  

(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

  

(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

  

(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科技计划项目主持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含原“863”项目首席专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奖”获得者;

  

(六)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七)其他相当于本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领军人才。

  

(一)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获得者主持人;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三)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含国家外专“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和原“百人计划”入选者);

  

(四)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

  

(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

  

(六)“天府友谊奖”获得者;

  

(七)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创新型企业家;

  

(八)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九)其他相当于本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菁英人才。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二)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四)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技术能手;

  

(五)省特级教师,市有突出贡献的教育专家;

  

(六)国内重点骨干企业任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七)其他相当于本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创新人才。

  

(一)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高校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二)市级杰出人才、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三)其他相当于本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第八条第三条至第七条所述计划、工程、项目及奖项、荣誉称号获得者,原则上应尚在建设周期或管理期间。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申报组织。每年初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分析编制急需紧缺专业岗位目录,组织各用人单位申报需要认定的人选。

  

第十条申报程序。

  

(一)本人填写申请表,交验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初核,在本单位公示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后签署意见;

  

(三)主管部门复核并签署意见,报送市人才办。

  

第十一条审查把关。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把关,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审核认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人选审核认定,并发函至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建库管理。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眉山市高层次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在申请人才类别认定时,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认定,同时取消其享受的人才政策待遇,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县(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眉山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更多优秀人才向眉山聚集,助推繁荣富裕美好眉山建设,根据《“眉山优才工程”实施方案》(眉委办发电〔2017〕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按照《眉山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菁英人才和创新人才。所称引进人才,是指按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引进或用人单位经批准自主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人才安居坚持“突出高端、重点支持”原则,对我市高层次人才提供安居保障。对个别特殊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划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其他有关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章居住保障

  

第五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眉山发展公司统筹筹集房源,打造一批人才公寓,可直接拎包入住。鼓励各县(区)、产业园区按照有关规划自建人才公寓。

  

第六条对从市外引进人才,在眉山市中心城区及市管园区创业工作,没有稳定住所的,可按以下标准申请居住中心城区免租金住房:

  

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长期免租金租住人才公寓住房;

  

领军人才,免五年租金租住人才公寓住房;

  

菁英人才,免三年租金租住人才公寓住房

  

创新人才,由用人单位免费提供一年住房。

  

第七条申请免租金租住人才公寓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初审并作出担保;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办审核;

  

(三)本人与人才公寓管理部门签订免租金租房协议。

  

第八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眉山发展公司牵头,通过建设、购置、租赁等方式打造一批高层次专家周转房,对柔性引进在眉连续工作两个月以上的高层次专家提供安居服务。

  

第九条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给予人才相应优惠。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本市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眉山市内的自住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租房可按实际支付费用提取;申贷缴存时限缩短为一个月,贷款额度提高到购房总价款的60%(不超过70万元)。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章安家补助

  

第十条对从市外引进人才,经审核同意后,按下列标准给予安家补助:

  

顶尖人才,每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

  

杰出人才,每人50万元,一次性发放。

  

领军人才,每人30万元,一次性发放。

  

菁英人才,每人10万元,一次性发放。

  

创新人才,三年内每人每年发放两万元。

  

第十一条符合五类人才多款条件的,按最高类别计发,不重复发放。夫妻双方同属享受安家补助条件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标准发放。

  

第四章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对从市外引进和在眉创业工作的人才,经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顶尖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

  

杰出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

  

领军人才,每人每月1500元。

  

第十三条纳税关系在市本级的规模以上企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以及在一线岗位从事本技能工作的高级技师等人才,按下列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研究生800元/月;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500元/月;

  

(三)硕士研究生400元/月。

  

第十四条有管理期的人才,生活补贴在管理期内每年计发一次。无管理期的人才,生活补贴发放三年。符合多款条件的,按最高类别计发,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用人单位须在七日内向市人才办报告备案,停止执行人才享受的生活补贴。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享受人才安居保障政策的高层次人才,须与市内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工作合同,或携项目、资金、技术到我市创办企业且在当地已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七条人才安家补助、生活补贴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初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才办审核;

  

(三)市或县(区)政府审批;

  

(四)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到用人单位,及时发放。

  

第十八条五年内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的,须按比例退回已享受的安家补助,补助经费由用人单位配合收回,并按资金来源渠道予以上缴。

  

第十九条已享受四川省有关人才安居政策的人才,不再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引进和在职人才是公务员的,按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补助政策。急需紧缺专业选调生,按照选调生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居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申报享受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政策的企业,应是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且缴纳税收不得低于上年度的规上企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判定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在申请人才安居政策支持时,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不再受理其安居申请。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核算落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人才安居保障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两年后,根据眉山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才需求情况进行修订。

  

天府眉山高端人才项目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落实《“眉山优才工程”实施方案》(眉委办发电〔2017〕79号),加快引进一批高端人才及团队来眉山创新创业,促进眉山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推动繁荣富裕美好眉山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高端人才项目资助的主要目标是:围绕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突出环天府新区经济带,突出打造“3135”产业集群,面向国(境)外和市外发达地区,重点支持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新兴产业、引领创新发展的领军人才和高端创新创业团队,带动各地、各单位实施一批重大人才引进计划,为眉山新一轮发展跨越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第三条实施高端人才项目资助的基本原则是:

  

(一)围绕中心,服务发展;

  

(二)坚持“高精尖缺”导向;

  

(三)突出创新,按需引进;

  

(四)注重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四条在市委、市政府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相关市级部门(单位)组建高端人才项目资助协调小组,负责项目资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市人才办牵头负责高端人才项目资助的具体实施,牵头制定工作推进方案,指导协调各级各部门重大人才引进工作。

  

第六条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开展做好相关工作,做好落实特殊政策支持和跟踪培养扶持。

  

(一)商务、外事侨务、投资促进等部门,结合对外贸易投资、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等重大活动和平台,积极做好招才引智工作。

  

(二)公安、外事侨务、外专等部门,负责为引进人才出入境及居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才签证办理提供充分便利。

  

(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等部门整合各自资源,为引进人才在眉创新创业给予倾斜支持。

  

第七条产业园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用人单位是引才主体,负责提出人才引进及项目合作需求、对接拟引进人选及合作项目、搭建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支持政策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条件

  

第八条高端人才项目资助分个体引进、团队引进两个类别实施。个体引进包括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等;团队引进包括创业团队、创新团队等。

  

第九条个体引进是指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急需的战略科学家、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在相应行业领域取得突出业绩,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1.申报人一般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来眉山工作时间不超过六年,在眉山创办企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申报人应是到我市创办高成长型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业或现代服务业实体的企业领军人才;

  

3.申报人创办企业产品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技术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省内、市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

  

(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

  

1.申报人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具有三年以上知名高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业等中高级研发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2.申报人已与市内用人单位签订连续三年以上、每年不少于九个月的正式工作合同。

  

3.申报人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重大核心关键技术,与我市企业建立重大应用型项目研究合作关系,研究成果能有效推进地方产业实现突破性发展。优先支持引进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及骨干企业急需的高管人才和掌握关键技术的高级研发专家。

  

第十条团队引进是指以企业为主体、以团队协作为基础、以转化科技成果为支撑,能有效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的高端人才群体,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团队创新创业领域应紧扣我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方向,符合我市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高端成长型产业和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需求;

  

(二)团队核心成员中高层次人才一般不少于五人,其中在国内外知名院校曾聘为高级职称或担任知名公司高管职位的,原则上不低于1/3。

  

(三)团队带头人一般为国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或天府眉山高端人才项目资助引进人才。创业团队带头人应是企业主要创办人,股权一般不低于30%;创新团队带头人应是企业核心技术所在领域的领军人才;

  

(四)创业团队创办企业核心技术处于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能在较短时间取得突破性发展或引领带动形成新的产业集群;创新团队创新项目能迅速填补省内、市内空白,已在市内企业进行有效转化,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

  

(五)所在县(区)及产业园区从创业扶持、创新支持等方面给予充分配套,为团队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一条对特别优秀且眉山发展特需的人才,经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突破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等限制,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破格引进。

  

第四章引进资助程序

  

第十二条高端人才项目资助的引进及资助程序:

  

(一)制定并发布引才计划。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并发布人才引进需求信息,广泛搭建各类招才引智平台,促进用人单位和拟引进人才对接。

  

(二)用人单位确定引进人才。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才按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政策规定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三)申请纳入项目资助。根据市人才办申报通知要求,由用人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及团队申报天府眉山高端人才项目资助。由相关部门(单位)或县(区)党委、园区党工委初评,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办。

  

(四)评审产生项目资助对象。市人才办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建议人选及团队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把关,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高端人才项目资助引进人才和团队名单,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审批命名。经批准的引进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眉山优才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凭证落实引进人才有关特殊支持政策;经批准的引进团队,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天府眉山高端人才团队”称号。

  

第五章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高端人才项目资助引进人才在项目资金、居住生活等方面享受下列特殊支持政策:

  

(一)资金资助。对审批通过的高端人才项目资助引进人才和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分别给予每人50万元、30万元项目资助,创业团队和创新团队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项目资助。

  

(二)安居保障。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项目资助人才,按照《眉山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享受居住保障、安家补助、生活补贴。

  

(三)医疗保障。凭眉山优才卡,由市卫生计生委办理特约医疗证,享受优秀专家医疗待遇。

  

(四)配偶安置。高端人才项目资助人才配偶一同来眉并愿意在我市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确有困难的,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应积极帮助推荐就业。

  

(五)子女入学。高端人才项目资助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有一次自由选择公办学校机会,由市、县(区)教育部门妥善协调解决。

  

(六)评价激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项目资助人才,可优先推荐参加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四川省“千人计划”专家、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评选。

  

第六章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加强联系服务。将高端人才项目资助人才纳入市委直接联系的专家范围。建立高端人才项目资助专家联谊会制度,定期举办高端人才项目资助专家国情、省情、市情、考察研修班。

  

第十五条实行动态管理。人才入选高端人才项目资助后,按五年周期进行管理,管理期满后由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纳入第二个管理周期,但最高不超过两个管理期。对入选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取得重大成果、患严重疾病等方面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人才办报告。

  

第十六条建立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或入选后三个月之内未到岗工作的,或管理期未履行工作合同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的,取消高端人才项目资助入选资格,不再保留相应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一次性资助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对伪造申报资质、隐瞒违规行为或对违规行为处置不力的用人单位,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加强资金监管。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成立专项资金监督小组,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用人单位应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侵占或挪用。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挪用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县(区)、园区(新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人才引进实施计划。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两年后根据眉山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才需求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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