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若干规定(暂行)人事处
沪商院人〔2009〕154号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学科建设,提升科研水平,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结合师资队伍的现状和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才引进原则 1、必须坚持与学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的原则; 2、必须坚持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所制定的目标相一致的原则; 3、必须坚持有利于促进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水平提升的原则; 4、必须坚持有利于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改善和结构优化的原则; 5、必须坚持主干学科优先的原则; 6、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7、必须坚持德才兼备,质量第一,择优聘用的原则。 二、人才引进对象 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需要,面向国内外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学历的教师,要求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教学科研能力强,成果突出,研究方向和开设的课程为我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所急需。主要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学校发展急需的学科带头人、可作为学科专业建设骨干的教授、副教授、优秀应届毕业博士等。 三、人才引进基本形式 1、合同聘用; 2、短期(每年不少于四个月)来校工作; 3、兼职(客座)教授; 4、高级访问学者。 四、引进人才须具备的条件 (一)学科领军人才 国内外著名教授或同领域公认的知名学者,学术水平在国内外领先,取得过国内外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凝聚多学科协同作战,领军相关学科群赶超或保持国内外领先水平的能力。具有较高管理能力及管理工作经历,在国内外学术机构担任重要职务者。按照国家或上海市有关文件要求引进的“特聘教授”(如,上海高校“东方学者”等)。 (二)学科带头人才 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在普通高校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2、具有博士学位,在“985”、“211”大学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近三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6篇以上,其中被SCI、EI、SSCI、A&HCI等收录3篇以上,以第一作者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获得发明专利; 3、具有博士学位,在普通高校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近三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6篇以上,其中被SCI、EI、SSCI、A&HCI等收录3篇以上,以第一作者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获得发明专利,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或已完成国家自然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以上,曾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前一位)。 (三)学科专业骨干教师 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在普通高校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近三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3篇以上,其中被SCI、EI、SSCI、A&HCI收录1篇以上;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普通高校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近三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5篇以上,其中被SCI、EI、SSCI、A&HCI收录1篇以上。 (四)学科专业紧缺教师 应届博士毕业生,博士后出站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近三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2篇以上。 五、人才引进政策 (一)聘用合同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有关规定,学校实施并完善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制度。 (二)职务(职称)聘任 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可在学校每年两次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会议上根据聘任办法同步进行。 学校紧缺的特需人才可通过“绿色通道”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拟从外省(市)引进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凡是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其学历学位须符合上海市有关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且经5所同类院校专家评议后,根据评议结果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资格。 凡引进人员拟担任教学或科研管理岗位职务的,由校组织干部部门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办理聘任手续。 (三)优惠待遇 1、学科领军人才、兼职工作人才优惠待遇面议。 2、学科带头人才、学科专业骨干教师、学科专业紧缺教师,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费、引进人才特别津贴、补充住房公积金、科研启动费等优惠待遇,具体办法见附件《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待遇表》。 (四)配偶工作 1、引进学科领军人才,其配偶身体健康,符合学校岗位工作要求,经学校同意可在校内安置工作。 2、引进学科带头人才,其配偶为高校教师,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或研究方向符合学校发展需求的,可自主应聘教师岗位,经正常录用程序批准后,进入学校工作。其配偶为其他工作人员的,可协助向相关单位推荐。 3、引进学科专业骨干教师和学科专业紧缺教师,其配偶为高校教师,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职务,可协助向同类高校推荐。其配偶为其他工作人员的,可协助向相关单位推荐。 4、引进的人才不再续聘而离开学校,其配偶(进校时由学校聘任、安置的)应随之办理离校手续。 六、人才引进程序 (一)引进计划 1、干部人事处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当前学科建设、团队建设、师资队伍、岗位编制状况,编制引进人才年度计划,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2、各二级学院(系、部)、部门根据本单位(部门)的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及师资队伍建设的需求情况,提出年度需求计划。 3、干部人事处汇总并审核各二级学院(系、部)、部门人员需求计划,报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4、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以书面形式下达各二级学院(系、部)、部门。 (二)信息发布 1、发布形式 由干部人事处通过网络、人才招聘会、定向征询及其他有效的信息传播渠道统一向外发布学校人才引进信息。 2、发布内容 发布的人才引进信息内容应包括:(1)拟引进人员的数量、性别、职务职称、年龄、学历要求;(2)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3)应聘人员应提供的工作及学术简历,以及按简历所列科目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4)应聘人员与学校人事部门的联络方式及招聘工作截止日期;(5)其他。 3、信息汇总 招聘信息由学校干部人事处汇总,并及时下达各教学、科研等部门。 (三)资格认定 1、资格初审 由干部人事处根据上海市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和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若干规定及年度引进计划,对照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后,提出拟引进人员名单,报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定后分别下达。 2、业务评议 各部门根据拟引进名单及相关材料,对拟引进人员进行业务评议。业务评议的基本要求为:(1)是否符合部门规划关于师资队伍建设的配置要求;(2)是否符合本部门年度紧缺人才引进计划的要求;(3)业务水平是否达到拟任职岗位的要求;(4)其他。 业务评议应组织面试或试讲,以进一步考察拟引进人员的教学和科研水平。面试小组由拟录用人员单位的党政领导、学科专家、教师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 试讲工作由干部人事处委托相关二级学院(系、部)组织,试讲过程要有干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业务评议结果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提交学校干部人事处。 对拟聘为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才的业务评议结果,由人事处负责协调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议。如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必要,可再次组织面试,以进一步考察拟引进人员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校学术委员会的业务评议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校干部人事处。 3、政治考察 考察的主要内容为:(1)政治素质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要求;(2)师风师德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要求。 政治考察可由用人部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参与所在部门对拟引进人员的业务评议过程来完成,如认为有必要也可单独组织面谈。政治考察结果由用人部门基层党组织以书面形式提交校干部人事处。 4、拟聘名单 干部人事处根据各部门或校学术委员会的业务评议结果和基层党组织政治考察结果,拟定拟聘名单。其中,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才的拟聘名单,经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人才的拟聘名单,经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绩效考核 (一)考核对象与期限 1、考核对象 学校对按照本规定引进的人才根据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绩效考核。 2、考核期限 绩效考核的期限为该引进人才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之日起计算的首聘合同期(一般为3年或5年)。 (二)绩效记录 所在部门负责对考核对象进行日常工作绩效记录,建立相应的工作绩效记录制度。工作绩效记录内容包括:(1)教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2)科研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4)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情况。 (三)考核程序 1、从引进的第二年起,学校每年组织一定数量的校内外专家根据考核对象岗位职责的要求,对照工作绩效记录,对上一年度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工作绩效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 2、由干部人事处和所在部门负责将绩效考核结果反馈给本人。凡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才的考核结果,要以书面形式报校长室备案。 (四)结果处理 1、凡工作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引进人员,自考核结论下达的下一月份起,不再列入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范围,相关优惠待遇终止。 2、凡工作绩效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引进人员,自考核结论下达的下一月份起,停发相关优惠待遇一年,停发部分不予补发。如下一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第,可继续享受约定服务期内的相关优惠待遇。 八、编制管理 (一)学校在制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时,预留一定数量编制,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二)引进的学科领军人才,可在引进当年及后两年里不占用所在单位或部门的编制,引进的学科带头人才,可在引进当年和次年里不占用所在单位或部门的编制,引进的学科专业骨干教师,可在引进当年不占用所在单位或部门的编制。 (三)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直接聘任部分学科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才到相应岗位工作。 九、实施时间及说明 1、本规定中未述及的事项按照《上海商学院人员招聘和录用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规定实施前进校的引进人才,有关待遇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3、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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