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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海最新户口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资讯 人气:0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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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新户口政策

  

求职小助手

  

2012-02-0716:59:39目录

  

一、上海户口的种类:

  

1、本地户

  

2、蓝印户

  

3、外来人员居住

  

二、具备上海户口的优势

  

三、获得上海户口的途径

  

1、人才引进

  

2、夫妻分居政策

  

2.1结婚时间不足一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2.2结婚3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2.3结婚5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四、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

  

五、本市常住户口需要提交材料

  

一、上海户口的种类:

  

1、本地户口土生土长的上海人

  

2、蓝印户口

  

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公安机关加盖的蓝色印章,而被称之为蓝印户口。

  

其一般是由当地政府出台争得,对投资者、购房者或者“引进人才”等外地人给予的优惠待遇。拥有者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经过一定时期后,可以转变为正式户口。

  

蓝印户口不是常住户口,取得蓝印户口者,每年须进行年检,不符合年检的,公安局给予注销。而蓝印户口在转为常住户口前,原所在地常住户口并不注销。

  

持蓝印户口者,在入托、入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申领营业执照、安装煤气和电话等方面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

  

3、外来人员居住证

  

一般是有年限的,区别在于上海户口可以享受多种政府补贴救济

  

二、具备上海户口的优势:

  

1.可享受正规的医疗保险

  

2.可享受上海市养老保险

  

3.可享受上海市住房公积金

  

4.可提高就职机率,上海的外企/大公司招聘的高级人才或高薪岗位,都要求必需有上海户口

  

5.可享受上海市创业辅导及申请

  

6.可享受上海市就业培训补贴

  

7.子女入托和就学无须另付赞助费

  

8.小孩能进入更好的大学(同一个学校上海考生比外地考生要低60-80分)

  

9.可免签证香港旅游

  

10.感受国际大都市的形象,备感海派文化

  

11.价格优惠(买房转户口还需交几万块城市建设费)(不过现在蓝印户口都取消了)

  

12.谈恋爱有上海户口更有优势.

  

13.上海市作为一个未来的国际大都市,它的福利制度将会比中国其他地方高出很多

  

符合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

  

三、获得上海户口的途径:

  

1、人才引进:人才引进程序:

  

(1)单位备齐材料;

  

(2)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核批准;

  

(3)批准后,开具“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上海落户地所属区、县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准迁证”;

  

(5)凭“调令”和“准迁证”到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出和档案转递手续;

  

(6)来沪报到并办妥档案转递手续后,凭《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由承办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

  

(7)到上海落户地派出所或警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夫妻分居政策:

  

2.1结婚时间不足一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

  

(2)配偶一方是博士;

  

(3)配偶一方是获省部级奖项者;

  

(4)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

  

(5)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

  

(6)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

  

(7)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在沪工作3年以上者。

  

2.2结婚3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

  

(2)上海户口方是硕士,毕业3年;

  

2.3结婚5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除了1、2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外。

  

四、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

  

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办法》同时规定,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满足以上条件者,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五、本市常住户口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上海社保新政策解读

  

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依法维护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政府近日密集下发了9个文件,相继调整了系列社保政策,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从7月1日起,除了将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外;还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作出了调整。

  

据了解,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上海缴纳社会保险主要分三类,一是外来非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缴纳的综合保险;二是郊区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缴纳的小城镇保险;三是城镇社会保险。本次系列调整,三类人群均有牵涉,其中缴纳综合保险的人群可能感受的影响最大,不过所享受的社保待遇也大幅提高。

  

外来从业人员:从综合保险向“城保”转变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据悉,目前上海参加综合保险的人数有约400万人。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点击查看:上海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

  

[关键词1:适用人群]非城镇户籍和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有所区别

  

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关键词2:过渡期]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5年过渡

  

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设定了两个过渡:一个是险种过渡,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第二个是缴费基数过渡,用5年的时间逐步跟城保的标准一致。

  

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现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没有设定过渡期。

  

[关键词3:缴费基数]适合过渡期的外来人员,2011缴费基数为1558元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与目前缴纳城保的缴费基数相同。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缴费的基数(详见表1)。举例来说,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

  

据了解,原来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关键词4:缴费比例]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共9%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其中,个人需缴纳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总计9%。

  

[关键词5:享受待遇]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均有大幅提高

  

■养老保险待遇:可按规定异地转移接续,也可在本市领取养老金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非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2011至2014(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有关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左边法律右边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外来人员支出虽增加,但长远有了保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针对参加综保和镇保的劳动者,在转到城保后由于个人要承担部分费用,会感觉实际到手的收入减少,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因收入减少不想参加的情况,鲍淡如认为,一是个人缴费是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这个义务,是很难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的权益的。二是对个人来讲,确实从不缴费到缴费有一个负担增加的问题,但也分几类情况:第一,实行最低工资的个人所应缴纳的费用由企业另行支付,对这些人群实际上不会增加个人负担,是企业再增加一块为个人缴纳费用的成本。第二,调查中了解到,对收入较高的人,如收入超过两千元以上的劳动者,现在的过渡期没让他按实际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初期减轻了个人负担,对其影响不大。第三,对于收入正好在最低工资以上,又是两千元以下,这样人确实有些压力。但从长远来看,参加城保以后,无论是今后在上海符合条件领取,或是回到原籍,都有好处。在调查中也了解到,大多数接受调查的外来农民工都表示赞成。

  

郊区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从小城镇社保转为“城保”

  

按照新规定,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据悉,这部分人群原来缴纳的是小城镇社保,据了解,目前缴纳小城镇保险的从业人员有58.95万人。由于这部分人群,很早就渴望纳入“城保”范围,所以本次变动对这些人群而言是项福音。

  

关键词1:适用人群

  

需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在郊区和本市户籍

  

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郊区和本市户籍两项条件,需同时具备。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关键词2:过渡期

  

与外来人员过渡方式不同采用缴费比例3年过渡

  

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在转为城保时,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逐步过渡;与非城镇外来从业人员的过渡方式有所不同,其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采用3年过渡。

  

关键词3:缴费基数

  

按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具体办法为: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如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38元。

  

关键词4:缴费比例

  

2011个人缴费的比例总计6%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采用3年过渡(详见表2),2011个人缴费比例共6%。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若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关键词5:待遇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同“城保”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缴纳“城保”人员:5大保险待遇有变

  

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本市对如何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行了研究,其中有一些政策问题,在《社会保险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又直接涉及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以,上海在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及时对5大保险进行系列调整。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和有关待遇支付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案例:

  

甲某于2009年6月退休,今年7月5日,因突发疾病去世,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还有余额元,此元,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

  

[医疗保险]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

  

甲某因被交通肇事者撞伤而住院,可交通肇事者逃逸,公安机关尚在立案侦查,其住院的医疗费用,原来都是由个人垫付。《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甲某的情况,即属于应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因此其医疗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金情形均有调整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变化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7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Q:本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A: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不需办理参保手续。

  

变化2: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象有所调整

  

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中关于暂停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调整为: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调整后,再次强调了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积极意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失业人员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案例:

  

小杨,家庭比较富裕,大学毕业后,到某企业工作,但嫌工作太辛苦辞职,失业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他介绍了好几份适合他的工作,他都因太辛苦等理由拒绝了,成了专门的“啃老族”。像小杨这样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工伤保险]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均有调整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此次还调整了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以及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等。

  

变化1: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单位发放转为基金支付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而原来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案例:

  

小王工伤后住院治疗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原规定应由所在公司支付,但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影响了小王的合法权益。7月1日政策调整后,像小王这样住院治疗工伤的,若在本地就医,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确保了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

  

变化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调整

  

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调整后的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按上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案例:

  

小杨工伤后,被鉴定为因工致残三级,其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是4100元。政策调整后其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原来的20个月提高到23个月,增加了3个月,即4100元×3=元。需注意的是,按照新政策规定,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范围是2011年1月1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变化3:用人单位或第三人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基金先行支付

  

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

  

小宋工伤后,被鉴定为因工致残四级,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又不支付小宋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像小宋这样的情况,将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来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再向单位进行追偿,保障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性。《社会保险法》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生育保险]计发基数改为所在单位上的月平均工资

  

本市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等作相应调整。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实用链接]

  

Q: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如何计算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

  

A: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在各用人单位的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具体来讲,就是先用女职工前12个月内不同工作单位上月平均工资乘以其所工作的月份数,然后加总后除以12个月得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举例:女职工王某在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分别在A公司工作6个月、B公司工作3个月、C公司3个月,A公司上职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B公司6000元、C公司元,则王某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即为:(4000元X6+6000元X3+元X3)/12=6000元。

  

上海居住证积分政策解读

  

根据2013年5月28日颁布的《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及2015年8月颁布的《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享有以下权益。

  

①子女可参照上海户籍子女统筹进入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可同上海户籍子女参加中高考。

  

②自己及子女可同上海户籍参加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③可有条件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可参加许可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办理。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

  

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应不低于上

  

海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注: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左边加分右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注: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

  

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费基数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注: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注: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调整已经尘埃落定,总的来说,此次调整证明了我们一直强调的一个原则:政策调整具有其延续性、合理性。

  

这次调整向很多当初担心政策而犹豫不决并继续拖延、观望的家长证明了:当初所有的准备,如果你做了,全都有效!如果当初你做了我们建议的准备,按照这个时间节点,你的基础指标肯定可以达到积分标准!

  

解读《上海市居住证》四金的不同

  

居住证对大学生最大的用处就是缴纳“四金”,这也是上海市宣传居住证的一大卖点。

  

所谓“四金”其实是“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虽然有了居住证,单位和个人就能缴纳这“四金”;但在今后享受“四金”上,与有上海户口的毕业生有所不同。1.1养老保险

  

目前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只对有上海户口的职工有效,从外地来沪工作但没有上海

  

户口的人员,目前不能享受上海市的社会保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到本市社会保险机

  

构或委托承办单位为你办养老保险的投保事项;但社会保险账户只有一个,且又随户口,所以如果你一直没有上海户口,将来要在上海领取养老保险可能有困难。

  

1.2失业保险

  

根据国家《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

  

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这显然是一个扯皮的条款。真出了问题,肯定是两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无法取得一致的,

  

而等“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时候,如果还没找到工作的话,恐怕已经流落上海火车站了。

  

所以,将来万一在上海失业,享受失业保险金也可能会遇到困难。

  

而事实上,在上海市的一个网站上看到的解释是,“办理《居住证》后可以办理‘四金

  

’中除失业保险以外的‘三金’,具体办理可向各区县社保中心社保部门咨询”。显然,从这个解释理解,也就是说压根儿没有失业保险。

  

1.3医疗保险

  

这个没查到相关信息。不过我的了解时,在上海做博士后都可以(也只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的,这个是可以确定。

  

1.4住房公积金

  

可能有很多同学是选择到正规的大公司就业,但不排除还有一部分人会到小企业工作。

  

那么,你就要小心了。有些企业不是很规范,或者说很不规范,能省钱就省钱,尤其是在这“四金”方面。

  

居住证的规定说,居住证的持有者是可以交四金的。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的条款

  

。因为居住证持有者是不受上海市劳动保障系统保障的。也就是说,你享有进入保障系

  

统的权利,但保障系统不承担必须保障你的义务。

  

因此,这在公司方面是有选择权的。公司可以选择不给你交住房公积金,且这是合法行为。甚至是不给你交前述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当然,这属于非法行为。

  

1.5离开上海时,四金的处理

  

居住证持有者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离

  

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

  

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可在持有者

  

离开本市时转移至户籍所在地。而持有者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建立帐户的,将本金和利息

  

一次性支付持有人。这还算有点儿人性。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期限有一年,三年,五年。

  

而在前段时间出台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

  

于200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已

  

经明确规定,应急毕业生申请的居住证期限为一年。

  

那么,这就有了下一个区别。居住证到期的申请

  

户口是没有期限的,而居住证一年就到期了。即使将来不是一年期的,规定也是“一般

  

不得超过聘用或劳动合同有效期”。而到期就要重新申请。那么,就要重新拍照,填表,交费。每次都是这样,这一点和北京暂住证没啥区别了。同时,引出下一个问题。居住证的费用

  

居住证的工本费是50元。第一次对应届毕业生有优惠,半价,呵呵。而且各种验证都是

  

在学校办,不用花钱。如此想来,做学生就是好啊。

  

但第一年过了以后,除了50元工本费之外:二级医院的体检费用,大概是140;学历验证,80元一次;如果是双学位,费用double;像什么四六级证书啊,计算机证书啊...如果

  

都要验证的话,都是统一价格,80元一次。自己计算一下吧......居住证和户口的关系

  

居住证和户口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2005年非上海生源

  

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只是说申请了居住证后,仍然可以申请户口。但从没有居住证可以转成户口的说法。至少目前是这样。

  

当然政策或许有变。一切皆有可能嘛。

  

不过可以想想,在入沪政策明松暗紧的情况下,让精明的上海人绞尽脑汁,憋了这么久

  

才把户籍政策想出来的情况下,可能把那么多居住证持有者转成户口吗?两个字,扯淡!用居住证无法在上海办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这是有明确规定的,去公安部的网站上查查就知道了。办理护照请到户籍所在地办理。个人港澳通行证同理。用居住证无法在上海办理婚姻登记

  

这在《婚姻法》里明确规定了,“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且要出具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

  

当然,如果你的新郎或新娘有上海户口,那好说了。但至少也要把你的户口本拿到上海来。子女入托及入学问题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中提到,“《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限

  

内,为其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安排就读。”

  

这前半句是说持有人能干什么,但后半句是说,你能不能干的了,还得我说了算。这是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中各项条文的最大“特色”,也是最让人ft的地方。规定中提及的很多待遇,用的都是“可”、“可以”、“应”、“应予”这类建议性的词语,

  

而没有一条是“必须”这样的强制性表达。而且,还要去参照所谓的相应主管部门的“乌龟的屁股”。

  

因此,各项待遇能否落实,一要看聘用单位给你愿不愿意办,二要看具体的行政管理部门想不想给你办。

  

就子女入托入学的问题而言,“具体办理可向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咨询”。从网上查到的实际情况看,各区县存在差异,而“交纳赞助费”和“不能以上海生源身份参加高考、中考”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

  

这一条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还早。祝愿我们在需要实际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都已经小

  

有成就,可以轻松在体制内灵活搞定了。10结论

  

对于年轻人而言,因居住证和户籍的差异而给实际生活带来的影响,相对较小。

  

如果的你的收入足够达到一定数额的话,因居住证和户籍的差异而给实际生活带来的影响,自然就不值一提了。这两点显然是废话。四金本来就是为了将来而非眼前利益做保障的。子女入学入托的问

  

题,对于广大应届毕业生而言,恐怕也是若干年后才提上日程的。如果咱足够有钱的话,什么狗屁的居住证、户口,什么上海、北京,即使香港、纽约,也同样能过上舒适、安逸的生活。

  

1.三险一金缴纳方面

  

持上海户口的劳动者,缴纳是强制的

  

持居住证者,缴纳是非强制的(当然通常公司也会交,但不交也是不违法的)2.三险一金享受方面

  

a养老:持上海户口者,养老纳入上海市养老保险体系持居住证者,养老保险不纳入上海市养老保险体系,不能在上海市领取养老金,但离开上海的时候,可以提取养老金个人帐户部分,按照今年刚生效的政策,从经济角度来说,就相当于获得一个数百元的免税额度至于以后如何养老,需要看持居住证者户籍所在地的政策而与上海无关

  

b医疗:按现行政策,在短期内,基本上两者无差别(就是自己掏钱看病)c失业:持上海户口者,失业后可登记领取失业金,居住证者不存在失业问题(居住证持有者不应是“无业游民”)d公积金:持上海户口者能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30万)持居住证者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能在离开上海时提取公积金3.劳动于社会保障方面

  

持上海户口者,可办理上海市社保卡(可代替某些户口功能,比如结婚登记,申请公积金贷款等)和劳动手册持居住证者不能办理4.子女教育方面

  

持上海户口者,可按照上海市各区县教育局的规定让子女实现就近入学

  

持居住证者,子女可以进入上海市中小学,但通常有所限制(很多街道会把

  

非上海户籍的小孩赶到差一些的学校去)5.其他方面

  

持上海户口者,可在上海办理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

  

持居住证者,不能办理上述证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办理港澳通行证6.居住证转化户口没有相关政策

  

一,沪放宽居转户人员落户地

  

优秀人才更增归属感

  

东方网报道:2009年推出的居转户政策,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和欢迎。通过居转户,一大批优秀人才找到了归属感,落户上海,安心工作。通过居转户,也使用人单位更好地留住了人才。目前,相当一部分居转户人员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业务骨干。

  

上海最大的资源是人才资源,为进一步发挥居转户政策的作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上海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对居转户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对政策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制定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居转户政策中涉及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范围,公布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目录》。同时,规定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在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中的教学岗位、医疗卫生单位中的医护岗位、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并公布了《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名单》、《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名单》。

  

另外,《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居转户的配偶落户政策,提出: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意见》还进一步放宽了居转户人员落户地的规定,提出: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二,还有哪些途径可获上海户口●11类人士入沪籍可走快车道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0年8月制定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据该办法,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等11类引进人才可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海归符合三条件可申办户籍

  

市人保局网站2011年1月4日公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同时具备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须六个月(含)以上;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等3项条件,留学回国人员可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非沪籍毕业生打分落户

  

2004年起,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将要被打分,申请者的各项要素累计分值只有高于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公布的“标准分”,才可以办理上海市户籍。

  

无房者不必买房再落户“居转户”可挂靠人才中心

  

三,符合哪些条件配偶可随迁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

  

■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对居转户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制定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对“居转户”作了进一步放宽规定,明确了居转户的配偶落户政策,高级职称人员配偶在沪有稳定工作就可以申请随迁落户。

  

《处理意见》还放宽了居转户人员落户地的规定,“居转户人员”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放宽限制一:落户地

  

如果没办法挂集体户口,可直接落户人才服务中心

  

2009年6月17日,上海推出了居转户政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出台,1年多来已经有10多批人才陆续进入公示。市人保局表示,此次出台的《处理意见》是出于发挥“居转户”政策的作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上海发展的考虑,对政策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记者注意到,《处理意见》对“居转户”的一些限制条件进行了明确或放宽。

  

此前,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居转户”的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包括: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单位不能挂靠集体户口,“居转户”人员必须拥有房产或是投靠拥有房产的亲属才能落户。

  

市人保局表示,新出台的《处理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居转户人员落户地的规定,提出: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放宽限制二:配偶随迁

  

高级职称人员配偶有稳定工作可同时申办落户

  

根据2009年出台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规定,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事实上,由于规定的条件并不明确,“居转户”人员一般只能凭现有引进人才眷属两地分居政策落实户口,即按先来后到的“排队”办法解决配偶户口问题。

  

《处理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居转户的配偶落户政策,提出: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放宽限制三:职业资格

  

持证会计师、律师,钳工、电焊工都可申请“居转户”

  

《处理意见》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进行了不少补充性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居转户政策中涉及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范围,公布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目录》,早报记者看到,目录共包括48个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42个专业技师职业工种,铁路信号工、钳工,电焊工等都在目录上。

  

同时,《处理意见》还对一些专业人士也作出了规定,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

  

放宽限制四:激励条件

  

乡村教师医生满5年可申办,教育单位卫生单位名单列出

  

此前公布的上海“居住证转户籍”政策的核心条件包括“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等5个“申办条件”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等4个“激励条件”,激励条件可跳开部分申办条件准予优先申办。

  

昨天出台的《处理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在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中的教学岗位、医疗卫生单位中的医护岗位、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并公布了《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名单》、《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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